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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佛教协会章程

山东省佛教协会章程(2017年12月20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山东省佛教协会。英文译名: 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SHANDONG。英文缩写:B.A.S。    第二条  本会是山东省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山东省佛教协会章程

    (2017年12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山东省佛教协会。英文译名: 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SHANDONG。英文缩写:B.A.S。

        第二条  本会是山东省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团结、带领全省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全省佛教徒的合法权益,维护正信,与邪教作斗争;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兴办佛教事业,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作贡献,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团结、带领全省各民族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

       (二)推动全省佛教徒进行爱国主义学习,进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三)密切联系全省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

       (五)在佛教内部事务方面,指导和支持省内各地佛教协会依法开展教务、健全组织;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严肃清规戒律、开展弘法利生活动;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六)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培养佛教人才。

       (七)开展佛学研究及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按有关规定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八)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九)开展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

    (十)开展同各国佛教组织的交往与合作,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佛教代表会议。全省佛教代表会议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全省佛教代表会议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省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全省佛教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市、县(市、区)佛教组织和佛教徒,根据山东省佛教协会确定的分配名额,协商推举产生,报省佛教协会审查确定。

    第十条  本会会务最高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由代表会议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应为单数。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代表会议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代表会议相同。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代表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应为单数,常务理事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代表会议
       (三)决定代表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是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全省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协调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本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本会工作部门、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可设置专门委员会和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在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会务。全省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会务进行讨论和协商,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四章 本会资产管理办法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省内地方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等缴纳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二)社会捐赠;

       (三)自养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代表会议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省代表会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山东省佛教协会第六次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