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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协会章程(2015年4月21日通过)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2015年4月21日通过)(2015年4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B.A.C。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2015年4月21日通过)

    (2015年4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B.A.C。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扬优良传统,传承优秀文化,加强自身建设,维护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深入调查研究,反映佛教组织和佛教界人士的意见和诉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密切联系全国各民族佛教徒,促进三大语系佛教交流和民族团结。

    (四)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

    (五)指导、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分会)及居士团体的工作;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严肃戒律清规、开展弘法利生活动;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六)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培养佛教人才。

    (七)开展佛学研究及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八)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九)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了解,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凝聚力。

    (十)开展同国际佛教组织、宗教和平组织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

    (五)授权理事会必要时从理事中增补常务理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